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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结合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现状,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的情况下,提出了“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的改革部署,即检察机关在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情形时,应当督促其纠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界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我国的权力机关中,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检察权,因此其必须承担起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责任,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行政权与生俱来的扩张性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权的一切特点,如强制性、扩张性等。因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假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进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在当前法治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我国的国情,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构建符合我国实践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制度,促进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本文首先论证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然后结合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探索,对监督方式进行了相对完整的理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