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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法体系中一特殊制度,有效性要件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整个劳动规章制度的重中之重。我国现行劳动规章有效要件是在1994颁布的《劳动法》及2008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其在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基本达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整个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规章有效要件的规定基本围绕在“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及程序合法”三方面,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拥有较大自主权,而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学界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法律性质的讨论,对其具体的有效要件研究较少,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更需要关注。故本文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以劳动规章法律性质及立法模式为前提,对现行劳动规章制度有效要件进行了细化分析,并对现存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笔者的完善意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首先对被普遍认可的劳动规章法律性质观点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进而给出了笔者的观点,认定劳动规章属于用人单位之指示权范畴,但此指示权不能超越劳动者“劳动给付”的范围;其次对各国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认为各国立法模式之基本出发点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之制定权限而保证劳动者的利益。最后通过这两方面的研究,笔者把焦点集中到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反思,同时通过对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研究及各国立法模式的梳理,得出劳动规章有效要件包括“制定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及程序要件”三部分。下面之二三四部分就是分别对制定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及程序要件的研究,亦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第二部分中,笔者通过对我国劳动规章制度法律的梳理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制定主体要件的要求仅为制定主体合法,而这样规定的结果是完全忽视了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决定权,同时用人单位的内部决定机关不明确降低了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第三部分中,主要是对劳动规章内容要件进行地分析,我国法律对于内容要件的要求仅为内容合法,而此规定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可决定的劳动规章的内容范围不受限制与劳动规章内容合法性判断标准不足,两者的后果是导致用人单位的制定权限难受限制。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分别从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以及公示公告程序分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规章程序要件,并对笔者认为需注意的问题给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