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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拾得的信用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上升的趋势。由于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此类案件的增多引起了人们对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定性的关注。但是,它们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以致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认定一直以来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解决这一困扰,有必要研究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认定。对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进行界定,必须分析拾得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的含义。信用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体信用卡,也包括虚拟信用卡等信用卡信息。拾得的信用卡是指拾得的他人遗忘的、遗失的或者抛弃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是指按照信用卡的功能和通常方式,有目的的发挥信用卡的作用。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包括自助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和非自助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两种方式。刑法理论界现存的关于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的观点争议存在对一元论和区分论等观点。然而这些观点在分类标准和具体观点上都不尽合理。对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的刑法认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可以在自助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和非自助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的分类下进行探讨。自助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行为属于违反他人意志,以秘密的和平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财产为自己所有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定盗窃罪;行为人非自助行为拾得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