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认定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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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逐步走向成熟,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新的事物层出不穷。受贿罪作为一个古老的职务犯罪的罪名,在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上又出现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对受贿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又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因此研究受贿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1.受贿罪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罪名,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而通过对受贿罪理论的深入探讨,能够有效地指导实践,为实务工作指明方向。2.现实而鲜活的案例给理论研讨提出了新的课题,从实践的角度促进理论的进步和前行。本文从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和受贿罪的概念入手,对受贿罪的主体、犯罪手段、类型、客观方面、犯罪对象进行全面的考察,综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和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史上每次对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作以介绍,对受贿罪的立法过程有一个概括而又详尽的了解。介绍受贿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分类,使人进一步走近受贿罪,了解其内在的结构。第二部分,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笔者在从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就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受贿罪的主体无法作出准确的界定,有的模棱两可,有的含糊不清,比如国有企业内部设立的学校的教师向学生推销课外辅导书,自己从中收受回扣的问题,到底能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他们又没有从事任何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如果不构成,对目前社会反响强烈的教育腐败问题又怎么解决?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认真分析和对“公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关键且容易混淆的词语的解释,提出要对这些法律术语作出准确界定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第三部分,利用职务便利要件的认定与立法完善,通过对职务要件含义、分类以及该要件对认定受贿罪的积极和消极意义的分析,大胆提出利用职务便利的几点立法构想。第四部分,索取型、收受型受贿罪的认定,通过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受贿罪类型的分析对比,提出单独设立索取贿赂罪的建议。第五部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认定与立法完善,在这一章里,笔者通过对贿赂一词的准确界定,提出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作扩大的解释,但不宜扩大到精神领域,如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等,不应纳入到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中来。第六部分,两种新型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本章主要论述了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两种受贿形式,围绕“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这两种受贿形式进行分析与认定,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使人们认识到受贿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正在不断发展,法律因其滞后性要不断地进行解释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第七部分,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与立法完善,本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该要件存废的可能性,提出废除受贿罪中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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