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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陷阱侦查产生之初,美国法院便试图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一些案件中认可当事人提出的“陷阱抗辩”(entrapment defense),由此引发了对陷阱侦查司法审查标准的讨论。本文将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和州法院判例两个角度对美国法上陷阱侦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展开分析。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分成三章:
第一章从四个判例入手,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对陷阱侦查进行司法审查的主、客观标准之争。联邦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运用主观标准.
第二章从四个州入手,分析州法院对陷阱侦查进行司法审查的主、客观标准之演变。陷阱侦查的司法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性和持久性。
第三章从四个判例入手,分析对陷阱侦查进行司法审查的第三种模式--过当政府行为抗辩。过当政府行为抗辩要求政府的不当行为必须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因此很少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