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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接着分析近现代民法中善意出现的一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与过失的分离,伦理色彩的淡化,客观化的趋势,并且进一步的分析其原因。通过此部分的历史解读,得出应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方面来理解善意。第三章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主要遵循第二章得出的考察善意的思路,从伦理价值和法律技术两方面对善意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法律让善意决定法律效果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即符合尊重他人的要求,遵循信赖原则行事,反映道德良心。同时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求善意要件,善意还受法律技术的影响。强调对善意要件的取舍分析,有利于理解制度的设计。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我国学者对善意的争论,指出所谓积极善意消极善意区分有违反逻辑之嫌,而学者所言的客观善意不过是善意的判断标准的外化,并不能取代善意本身。对于用“知”或者“不知”来替代善意概念的观点更是忽略善意背后所传达的信息,非但不能使法律通俗易懂,反而有将善意人为降格,对法律的伦理性之人为破坏之嫌,不可取之。在本文的第四章主要是对善意的外延作分析。文章比较了善意与恶意,善意与过失,善意与故意以及善意与诚信的关系,以期更全面的理解善意。第五部分是对善意概念作类型化分析,区分了六种不同的分类,考察了我国现行民法相关的规定,以具体化的方式对善意作分析。最后在结论中本文总结全文,强调从法伦理和法技术两个方面考察善意,遵循伦理善意,以对善意的功能和内涵有更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