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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裁量制度。自古到今,我国一直流传的有立功受奖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历朝历代的相关法律制度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规定了立功制度,但是是隶属于自首制度中存在。后1997年刑法典对79年刑法作了很大的修改,将立功从自首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量刑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立功有其成立要件,且立功的成立表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我国学者一致认为,我国的立功价值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立功是建立在我国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国情之上,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作用。可同时,忽视主观恶性、忽视被害人的利益等弊端也是不断突显出来。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公正主义引入立功制度中,实现公正与功利的“非零和博弈”。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联系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情,立功表现出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与相似制度自首、坦白的区分,是司法认定过程中第一个需要厘清的。其次,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正确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其涉及到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立功的认定、对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分认定等情形。再次,对于立功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异化现象,如卖功、买功、逼功、胁迫立功等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什么情况下成立立功,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立功,学者们纷纷发表了意见和观点。最后,纵观前面探讨的诸多立功认定中的问题,其实最为关键的就是考察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立功认定主体认清此点,才能正确认定立功,符合了立法的本意,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现象是呈现多种多样性、不断发展变化的,从相同相似现象中演变出不再相似的现象,这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所以我们要求法律要有前瞻性、稳定性的同时,也要注重立法的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生活。当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甚至要更加强调程序公正,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同样在立功的司法认定过程中,程序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可小觑,我们在试图研究更多的配套机制和措施,比如监督制约机制、被害人异议制度等,来让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人肯定立功认定的合法性和科学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