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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旨在更好地去衡平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本应该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更为特殊的保护,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却直接以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监护过失为由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使得对一个未成年受害人的利益的保护还不及一个成年人,这是不合理的。对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衡平加害人、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本文中,将使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出这一问题并结合这一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对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现状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所存在的两个重要的争议点:一是是否需要考虑未成年受害人本身的过失以及如何来具体认定这一过失;二是对于监护人的过失该如何认定以及处理。通过对这两个主要争议点的分析和解决,总结出我国在处理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案件时能够相对衡平各方利益的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