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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发达国家均有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其性质兼具共益权与自益权的特点。我国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延伸至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较之旧《公司法》是明显的进步。建立股东知情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刻不容缓的事情,其必要性体现在是防止民事权利滥用的要求、协调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要求,同时还是保护我国改革成果、建立正常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要求。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学说上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规定不一。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只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重大信息查阅权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的法定披露制度、质询权。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原始凭证查阅权。不能查阅原始凭证,就意味着不能清晰、完整地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就不能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因此,知情权还应包括原始凭证查阅权以及动用司法强制力量查询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权。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没有边界。为了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有必要设置相应的程序,从股东资格、目的是否正当上加以限制,才能确保股东行使权利时保障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股东的目的正当时,其要求才应当被满足。不过股东目的不正当,应由公司对其加以证明。在股东资格问题上,有必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另外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已经转让股权或股份的原股东以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最后,任何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设置一定的程序对于平衡股东、公司之间利益及冲突,实现公司治理机构的原则与妥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案例已有不少。但由于长期以来法律的不完善,致使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案件的实践也往往只能依赖个别法官的法律素养,却缺乏普遍的规则。本文结合了公司法理论、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从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地位、举证责任分配、归责原则、诉讼时效、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执行程序的有关问题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与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的联系等八个方面进行论证。这八个方面不仅涵盖了股东知情权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概括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日后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