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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各种职务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和决定是否起诉。然而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对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情形,职务犯罪不起诉率也因此普遍偏高。这样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违背了公平正义,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继续向前推进。为此,现阶段必须通过细化不起诉适用标准,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不起诉听证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来实现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控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实证研究部分。以南方X市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2007年至2011年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先后统计了其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人数、不起诉类型、不起诉案件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不起诉案件人员自首情况,对比了普通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最后在一系列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滥用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导致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二是违反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一些职务犯罪人员不当地享受了特殊照顾;三是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腐败,无法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第三部分,当前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不统一,起诉与侦查彼此衔接不够,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不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未发挥作用以及对职务犯罪不起诉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大量滥用不起诉裁量权,这样不仅纵容了犯罪,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第四部分,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如何完善。针对职务犯罪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细化不起诉适用标准,使职务犯罪不起诉有着更为明确的标准;其二,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自侦案件质量,降低因案件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起诉;其三,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其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其五,通过不起诉听证加强社会监督,从而使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能够更加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