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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享受的利益与风险往往相伴而生,现代文明社会也就成为“风险社会”。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最早系统阐述了“风险社会”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其作品《风险社会》中的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社会概观”。“文明的火山”一旦喷发,受害者众多,损害结果也是重大的。大规模侵权就是在风险社会这样一个语境下作为独立的问题凸显出来。近些年来,因产品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环境污染、证券诉讼、大型安全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大规模侵权纠纷不断。对于大规模侵权的讨论起初主要集中在程序法中,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相比而言,在实体法范畴对大规模侵权进行研究才刚刚开始,迫切需要明确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一系列理论问题。本文将主要围绕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重要举措中的社会化救济模式来展开。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涌现的现实,通过对火连输油管泄漏事件与墨西哥湾事件的对比分析,对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的现状有初步了解。接着是本文的基本理论本分。这部分主要是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大规模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概念及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分析外国在环境、产品等有可能产生大规模侵权现象的领域中有关损害救济的规定,去窥视他们对大规模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念,研究各国大规模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选择问题,期望对我国目前缺乏类似制度的窘境提供了借鉴。最后一部分是在借助对“三鹿奶粉”事件处理措施中的患儿医疗赔偿基金的进行了简要剖析,并且充分了解了国内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状的基础上,建议通过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和设立与大规模侵权相关的保险制度,设立我国大规模侵权社会化救济较为合适的途径,并且对着两中社会化救济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制度设计,最终实现将大规模侵权带来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分担,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和可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