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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并决定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引起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的讨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今中外,历来为世人所推崇与追求。历史上曾经有很多舍己救人的故事,在当今社会中见义勇为的事迹也频频见诸于报端,“最美妈妈”、“最美女教师”、“最美司机”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见证。但是,当今社会中频频出现的“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现象却与之格格不入。人们在选择为一行为的时候更多的是考虑这么做是否有利于自己,过去那种大公无私的雷锋现象正在逐渐减少,但是,如果一味的鼓励或要求见义勇为已不再现实,因为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在不断的上演。虽然我国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总的来说,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有作用。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就会有顾忌,甚至见危不救。因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保护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法律救济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围绕见义勇为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论述,涉及到各学者的观点以及笔者的观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界定,确保每一例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认定。第二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其中涉及无因管理说、契约说、正当防卫说或紧急避险说、防止侵害行为说、行政协助行为性,只有将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理顺,才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条文。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人因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此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济,本文从法理、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对实施见义勇为救济进行分析,得出实施救济极为重要的结论。根据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关系分析,按照救济的原则,重点分析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其利益受损后所享有的请求权,只有行为人知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前三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救济进行了全面分析,本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现状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认为制定一部国家统一立法尤为重要,又对国家立法的内容、如何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基金管理提出了部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