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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风潮一浪高过一浪,我国的限制并购措施却才刚刚起步。作为限制外资并购的重量级法律——《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目前仅有的规定也只是行政规章级的。如此弱势的法律体制,显然无法阻挡外资来势汹汹的并购浪潮,如何加快和完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已成为我国在引进外资,融入国际经济的进程中急需考虑的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共分五章,在讨论了一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从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模式选择、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和并购控制的实质审查标准等方面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和政策制定问题。 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建议我国应当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来调整国内垄断和涉及国外垄断的一般问题,同时,在具体设计外资并购反垄断的政策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时(例如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的时候),则要“内外有别”,对外资并购反垄断问题作出特殊规定。 在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内容和层级选择上,文章认为如果将反垄断问题分为为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来考虑,程序问题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应当由法律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实质问题(主要是合并控制的实质标准选择问题),则应当在程序的框架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标准的细化则应当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由反垄断的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以政策或者并购指南的形式定期地进行颁布。 在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上,文章认为我们不必也不能采取过于简单直白的方式。在必要性和立法目的明确的前提下,我们所要做的是运用各种现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资源,为最大程度地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进行具体法律条文和政策的制定。 在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审查程序上,文章主要借鉴了欧盟的相关审查程序,并与我国现行的审查程序进行比较,提出了我国审查程序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