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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与经理的利益冲突,是传统公司治理关注的重点。世界范围内大股东的普遍存在,表明大股东出现有积极意义。大股东能够将监督成本内部化,获得监督收益,克服分散持股导致的监督不足。大股东通过有效监督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获得共享收益。但是大股东持股容易引发新的代理问题,即大股东的过度监督与侵占。大股东有动机并且能够运用多种手段进行侵占。解决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有两种方式,即股权制衡与投资者保护。
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制度安排,其形成有特定的制度背景。股权分置使大股东不能利用流动性实现控制权的收益,其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动机被放大。大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占用资金、现金红利、关联交易、再融资等多种手段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由于同时存在激励效应与侵占效应,大股东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不确定。
本文的三个模型进一步说明了大股东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第一个模型说明了大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第二个模型说明了大股东侵占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第三个模型进一步说明了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大股东更有激励侵占中小股东。
本文的实证部分,在控制了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的前提下,对大股东持股比例、大股东性质、股权制衡与公司价值进行了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倒u型关系;股权制衡并不能有效的制约第一大股东的侵占;第一大股东的性质对公司价值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