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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即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害,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 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起步较晚。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总结 国内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精神损害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伟大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 来,受害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恰恰说明我国公民沉睡多年的权利意识 和法律意识的觉醒。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推进党和国家提出的“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这一伟大治国方略的实现。由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 够完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范围、原则、救济方式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尚无系统明 确的规定,在认识上和做法上也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 学说,以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外先进的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分析研讨,并着重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五点立法思考,试 图为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一份贡献。本文共分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立法 这部分研讨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部分 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新探讨 这部分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依据、种类、 范围、救济方式、性质与特点,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方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它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 隐私权等人身和人格受到不法侵害,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受害人精神损害轻重程度等因素,以调解或裁判方式,在 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支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的一种民 事责任方式。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1.从民事责任的处罚性和补偿性看,赔偿精神损害有理论依据 2.从精神损害的物质转化性看,赔偿精神损害有客观性。 3.根据法律文化的继承性,对精神损害予以金钱赔偿是民法发展趋势。 4.我国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和实践根据。 (三)精神损害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还有作为独立 诉因的其他精神损害发生的情况。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自 由权。 (五)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金钱救济方式的必要性(赔偿或补偿),金钱救济方式的有限 性与辅助性(不赔或少赔)。 (人)精神损舍赔偿的性质与特点:惩罚教育为主,补偿。慰抚为辅。 比)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四原则:适当经济补偿原则、必要加处原则、法定考虑因累、赔偿数额限制原则。 (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计算方法,确定最低额(500元)与最高上限额门 万元)Z计算方法,国外有分类法、概算法、折衷法,我国主要为斟酌法和参照法。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五点上怯思考 1.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从立法上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 规定对一股人身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客体和适用范围。 3.扩人权利主体,保护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在责任方式卜,采取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 5.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