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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在我国有漫长的发展历史,是礼法文化的一部分,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婚约的发展与婚姻家庭观念的进步密不可分。婚姻家庭观念是家庭综合信息的集中,并与时代特点息息相关。婚约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是婚约家庭观念具体化的表现,同时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婚约的产生和发展。两者是理念影响行为,行为反应理念的关系。在历史的长河中,两者同步演进;如今,两者关系依旧值得研究。本文从婚姻家庭观念入手,以家庭观念的演变为线索,追寻婚约的发展历史。传统时期,家族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结婚基础,婚约是“法定”的前置程序,是缔结婚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后来我国进入革命年代,为适应时代发展,婚约发生了一定变化,同时,自由意志开始显现,婚姻家庭观念变得自主和开放。而在当代,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婚约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靠民间习惯加以规范。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只有一司法解释对彩礼进行调整和规范,这又致使司法实践中婚约问题的解决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约的社会性质和功能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是双方家族契合的产物,而是源于当事人自身意志。具体而言,当代婚约具有礼俗、交往和意识功能。其中礼俗功能是指传统习俗文化的继承功能,交往功能是指促进双方当事人与彼此家庭的交流和往来,意识功能是指增加当事人对婚姻的谨慎程度,加强对婚姻的重视。于国家治理而言,婚约可以稳定家庭秩序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于婚约当事人而言,婚约可以稳固双方关系,促进双方结合。基于以上背景,婚约的规制方式也应发生改变。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发现其他国家和地区多赋予婚约明确的法律地位及具体的相关规范,而我国婚约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相关规范也屈指可数,使得司法实践中五花八门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完善相关规范,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得到充分解决,便需要进行法律控制。对婚约进行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两部分,立法控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承认婚约效力、明确婚约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完善婚约解除后果;司法控制主要包括引俗入审、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和指导意见四个方面。立法控制可对婚约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此规范约束自身言行;发生相关纠纷时,法官也有法可依,从而依法办事。司法控制的形式更加多样和灵活,对法官办案有直接指引作用,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只有当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控制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婚约的“形”和“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