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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售价格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由于限制转转售价格的双面经济效果,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过去或是现在,限制转售价格一直以奇特的方式存在: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都在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对限制转售价格进行原则性限制;另一方面,在如酒类、服装、珠宝、运动设备、汽车、汽油、各种电器等多个销售领域,限制转售价格得到广泛使用,甚至成为某些产品的主导销售方式。虽然我国近年针对限制转售价格案件的查处呈愈演愈烈之势,首起进入民事诉讼的限制转售价格案件也尘埃落定。但是我国反垄断法针对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适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及豁免标准的缺失,无法为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造成我国在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使得企业本身无法适从。在这种情况下,探询我国当前限制转售价格规制模式的所存的问题,萃取域外各国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共同规律并总结出可供我国规制实践参考、借鉴的经验,无疑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最佳选择。本文以“锐邦诉强生案”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近年查处的相关案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上存在些许缺陷与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豁免条件、行政(民事)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二是多元执法机构导致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锐邦案件和茅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认定企业的限制转售价格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使用了不同的评判原则,致使同一情况下出现不同处罚的情况。本文除了对我国限制转售价格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外,同时结合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比较分析域外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共同规律及其差异,明确阐释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最优威慑与惩罚规则。从司法(执法)原则的适用、豁免条件的完善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三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