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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闪耀着人道、民主、效益、和谐等时代精神光辉的刑罚思潮,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现象的认识趋于理性化的结论。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序幕。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也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部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论文把社区矫正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分析。从宏观上分析了社区矫正与和谐社会两者间的辨证关系。社区矫正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一致的,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追求。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要将和谐思想渗透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促进犯罪人、被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社区矫正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而就如何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律,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以及构建和谐社区,培育非政府组织等措施,力求在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将社区矫正融入到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