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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程序当事人”概念的确立,民事诉讼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强调当事人在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方面的主动性。然而,在“程序当事人”概念的确立过程中,也就相应的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起诉、应诉的当事人可能与案件毫无牵连,使得诉讼的进行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确立不依赖实体要件的“程序当事人”概念的同时,还需要确立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以保障诉讼是在与诉的标的有实体利益关系的法律主体之间展开,保障诉讼运行的合理性和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性。本文通过对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的性质,当事人适格理论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事人适格的传统理论基础和现代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再构造等几个方面的论述,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了分析、讨论和阐述。最后,本文作者认为,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探讨,特别是对当事人适格基础的研究,将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中对当事人适格要件的缓和是民事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其目的就在于使更多的权利主体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而这种民事权利的范围也并不以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