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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承担着各类公益性事业,是重要的公共部门,在我国属于一个庞大的用人系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的职工拥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与单位之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行政级别密切相关且具有终身制的特点,在这样的人事制度下事业单位不可能存在大量的人事争议。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采用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特点和演进分析入手,结合对已经进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法制改革及相关问题的述评,进一步分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契约化的发展趋势,同时指出随着统一劳动力大市场的建立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终将分化,最终一部分并入劳动关系中,由劳动法调整,一部分列入公务员制度中,受公务员法规范。在此基础上,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广泛收集、整理、思考并结合目前事业单位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本文着重分析了人事制度契约化的基础——人事聘用合同制度,对聘用合同制度的改革方向,规范化订立等进行了有益地探讨,指出了目前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相关应对措施,并提出聘用合同终将统归到劳动合同行列的观点。事业单位在实施了聘用制改革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才的流动,同时由于人事法规不完备、人事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聘用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等诸多原因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随时都会有遭受侵害的危险,因此研究并建立一套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体制刻不容缓。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论述了从“一裁终局”到“一裁二审”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讨论了目前人事争议处理体制中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借鉴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改进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置,提倡人事仲裁民间化、社会化,建立独立、统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高素质的仲裁队伍;推进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统一,最终建立统一的仲裁制度;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上,提出在目前国情下建立“或裁或审”的处理模式,作为向单一争议处理模式的过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系统性和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