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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最主要载体,提单制度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基石。从《海牙规则》到《海牙-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一直以提单制度为核心,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也在国际立法层面得到确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三大海运公约已难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公约创立了一系列新制度以适应国际海运实践的发展需求。然而,这些新制度是否削弱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对传统提单制度造成冲击,从而破坏提单的信用呢?本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鹿特丹规则》用“运输单证”替换了“提单”,扩大了新公约的调整范围。《鹿特丹规则》在肯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基础上,创立了货物控制权制度,对提单制度作出了补充,使传统提单制度在新公约中得到延续。同时,适应现代航海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鹿特丹规则》全面引入了电子提单、制定了可操作作性较强的无单放货解决方案,重塑了提单制度。《鹿特丹规则》是一部教科书式的运输法,对我国的海商立法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结合我国海运实践中关于提单的案例,引入新公约的货物控制权制度、权利转让制度、无单放货制度以及电子提单制度等,均可以填补《海商法》中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