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出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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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立法准许专利权质押以来,专利权出质担保已逐渐为人们认可.随着科技、经济迅速发展,专利权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专利权质押担保会越来越普遍.然纵观专利权出质的法律制度、规章乃至日常管理规定,不当者颇多,或与民法基本理论相悖,或忽视了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特殊性,或不能适应专利权出质担保实践需要.通过分析研究,该文得出以下结果:(1)担保法第八十条禁止出质专利权实施不尽合理,建议修改为"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须将转让或许可实施情况告知质权人,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受让人、被许可人有协助的义务,或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2)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与传统民法理论不尽相符,也与学者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相冲突,建议修改为"专利权质押合同自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成立,专利权质权自质押合同向主管机关登记时成立;"(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限制共有专利权人对其应有部分出质不尽合理,建议立法赋予共有专利权人可对其应有部分出质,或采用日、韩模式,准许共有专利权人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对其应有部分出质:(4)国家专利局提供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范本不合理地限制了出质人权利、扩大了质权人权利,且对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认识模糊,有修改的必要;(5)对于源于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实施权、普通许可实施权等特许权利,可允许特许权利人在特许权利存续期间内就特许权利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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