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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上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著作权的限制又一次成为著作权领域讨论的热点.新技术不断地挑战著作权体制,相应地要求立法做出改变.作为著作权人、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平衡的砖码的著作权限制注定是一个不断求新的制度.著作权限制不但符合公平、正义等传统的法的理念,而且也适应了知识经济社会对信息分配的一致性和效率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破坏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表现为以技术保护措施和网上合同为代表的新制度的合法化和普及,大大强化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挤压了权利限制的空间.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著作权限制在互联网上也表现出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如复制、例览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缓存、链接的情形比较复杂,能否适用合理使用要具体分析,但都存在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网上传播、数字图书馆可以适用法定许可;数字图书馆、网络远程教学可以适用强制许可等.而且,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日益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因此,著作权法应将技术保护措施、网上合同等新方法融入到自己规则和体系之下,建立新的著作权限制,使著作权人、传播者、公众之间的利益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有一个适度的平衡.另外,默示许可是网上著作权的限制的提法不合理也没有必要,该文进行了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