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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救助制度,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它不仅代表破产法的核心从清算转向重建,而且表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从简单的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转变,直到向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破产重整立法理念的转变,各主体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复杂。相应地,破产程序的传统思维框架设计不能再局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放在多元的利益关系中,寻求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平衡,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价值。本文以利益主体为视角,对重整中各主体利益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对各主体进行制度构建,以最大限度满足各主体的价值。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沧化股份”重整案件的实例考察,分析和思考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深刻体现了我国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为后文各主体的利益分析埋下伏笔。同时分析破产重整中各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本文主要研究普通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公众利益。各类主体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具有复杂性,但他们的利益又是可协调的,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企业维持。第二部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建。普通债权人享有的是缺乏特别保护措施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人是人数最多、规模最大、保护最缺乏的一个群体。本文分析了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并用相关笔墨研究国外重整实践的例证,关于普通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⑴限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程序滥用;⑵确保普通债权人的程序权利,促进其积极参与程序;⑶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实体权益,防止对其损害过度。第三部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建。有担保债权人在总体上是限制的,应给有担保债权人在限制的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重整程序中应增设有担保债权人的监督机制,设立对担保债权的损害补偿机制等。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债务人利益进行保护与调整。一是重整的原因;二是管理人的选任;三是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的权利。第五部分,股东的利益分析与制度构建。笔者认为,重整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规范股东的权利:保障股东的参与权,限制股东的实体权益。第六部分,社会利益分析与制度构建。重整立法主要通过以下规则来维护社会利益,通过促进债务人复苏来间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通过某些具体的制度来直接保护一些特殊的社会利益,在相关立法中加强对社会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