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研究——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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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是指生父母拒绝认领非婚生子女时,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研究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上其与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和收养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践上其是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体现,是规范未婚先孕等现状的社会需要,是重视真实血缘的文化传承。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法国、韩国、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裁判,发现域外法在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的主体、原因和限制事由上有成熟的经验。经过考察我国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的法律现状,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存在诸多缺陷,在所调查的民事裁判中,“当事人”的范围不明,原告提供的“必要证据”标准不统一,被告提供的“相反证据”均未被采信。上述缺陷是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结构的缺失、家事裁判理念的缺位和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所导致的。我国应该构建强制认领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真实血缘和身份安定兼顾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原则。我国应该明确强制认领请求权人和强制认领的对象,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模式规定请求强制认领的原因,设置强制认领请求权的限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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