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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房地产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与房地产税收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比较突出。在我国,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存在税种结构设置不合理,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较多,保有环节的税费较少,以税代费、以费代税以及重复征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研究房地产税立法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以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等就显得尤为重要。房地产税不同于财产税、物业税,更有别于房产税。房地产税是指针对非公共主体所拥有的房地产产权及凭借房地产产权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财富进行征收的税种。①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之外,房地产税还具有复杂性、稳定性和征税成本较高的特点。我国之所以立法开征房地产税,主要在于房地产税不仅具有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手段。从境外来看,美国、加拿大、日本及台湾地区房地产税立法虽然各具特色,但不少地方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可从如下方面着手,如简化税种,完善税制结构、扩大征税范围、税基市场化,税率差别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与此同时,房地产税立法涉及诸多方面,但首先必须明确房地产税立法的宗旨和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其次,房地产税立法必须理顺房产税与相关税费之间的关系,亦即将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合并,取消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契税加以保留,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从税改费,同时清除不必要的费用。再次,如何科学地选择房地产税设置模式,如何科学地设置房地产税的各要素如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率的确定,征收方式、计税方式等,都是构建房地产税立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最后,房地产税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举措外,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如健全房地产估价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定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