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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的就业形式由以往的“终身制”变为双向选择的“A同制”,人才自由流动成为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普遍现象。而各类人才在国内企业甚至跨国企业间的流动,行业和企业在享受到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基于雇员的流动所带来的商业危机。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成为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通常方式之一,但竞业禁止行为本身既有其合理性,也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因素,同时,更存在着侵犯公民劳动权益的隐患,因而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如何协调企业的合法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样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以平衡保护企业利益与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而我国现有的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表现在立法过于分散,定陛不够准确,操作性不强等诸多方面。 本文从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经济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以此为前提来构建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内容。指出构建竞业禁止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合理限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稳定、持续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资源合理配置。其原则包括合理竞争、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三项原则。实质是法律基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正当利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从我国现在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发,研究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指出建立竞业禁止制度的前提条件在于首先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并且必须存在应保利益且受保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利益。 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对象已不仅局限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还包括企业的其他能够带来竞争利益的信息,但同时必须对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不能把所有的企业雇员都作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而只能从维护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角度确定那些确实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的特定人员为义务主体。而对竞业禁止有效性的判断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衡量。首先在总体上从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角度来考虑竞业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