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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犯罪侦查中使用特殊侦查措施,往往能突破常规侦查手段的局限,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在现在阶段,我国特殊侦查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因而只有对其进一步完善和规制才能避免导致权力滥用,才能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着重就美国特殊侦查制度进行论述,并就我国的特殊侦查制度进行分析,进而希望能为未来完善我国特殊侦查制度提供思路。第一部分是特殊侦查概述,从内涵与外延、特征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述。首先,对与特殊侦查有关的概念进行厘清,概括持“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论点的学者观点,并说明笔者看法;其次,阐述特殊侦查所具有的隐蔽性、侵害性、主动性、技术性、程序性的特点,特殊侦查由它的特性决定了其极易“越界”并在相对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故对特殊侦查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第二部分是美国特殊侦查制度,着重从美国国会立法、重要判例、监督、相对人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着重论述了美国特殊侦查制度中对于偶然发现证据的规定和监听的准驳流程。作为在全世界较早将特殊侦查纳入法律体系的国家,美国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成文法对特殊侦查进行法律规制。在成文法的层面上,美国国会制定了诸多法案来完善特殊侦查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笔者选择了Olmstead vs. United States、Katz vs. United States、Hoffa vs. United States与United States vs. White案来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特殊侦查态度的转变。同时,在对特殊侦查的审查监督、侵权后果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方面美国法律中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我国特殊侦查制度现状,主要阐述我国关于特殊侦查的法律规定、我国现阶段特殊侦查实施面临的问题。我国近年来才对特殊侦查首次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对实施特殊侦查的审批和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仍有待完善,而如何对通过特殊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进行效力认定也存在一定的空白。第四部分是中美特殊侦查制度比较研究,从制定法结合判例、在公权和私权中取得平衡、加强程序制约、改进执法理念等方面提出个人的观点。美国通过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双重手段来促进特殊侦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既有判例法中产生效果直接而又迅速的特点,亦有成文法稳妥前行的优点,二者相辅相成,合理互动。同时,美国法律体系在实施特殊侦查中非常注重程序的制约,不因公共利益便轻易放弃公民私权利,而是在二者之间维持一个适当的张度,将这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交给了法官。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特殊侦查制度的思考。特殊侦查进一步法制化不仅仅是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迫切要求,也是一种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使然和迈向真正法治化的现实要求。对于我国而言,可以在特殊侦查制度的一些方面借鉴美国特殊侦查制度发展的经验,比如,可以采用“罪名列举”和“罪名限定”的方式对特殊侦查的实施范围进行量化。当然,我国也需要尽可能地消除长期以来在侦查活动上的神秘色彩,改变“只做不说”的行为方式,重视程序和手段的正当性。本文通过以上五个部分对美国特殊侦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整体把握,以求能够为我国特殊侦查制度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