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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是对生效裁判存在的问题或错误,通过再次审理,进行纠正、补救的制度,该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度以外的一种特殊补救程序,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为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尊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以及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最初设立该制度时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制度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审判实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本次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部分的修改结果看,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被诟病已久的“申诉难”,但本次修改并非全面、系统的修改,仍然留下了很多的问题急待解决。本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概述,主要包括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及民事再审或审判监督的区别,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当事人申诉权的发展过程,2007年新民诉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修改等三个部分;第二章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主要包括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再审程序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同时对上述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第三章对大陆法系中法国、德国、日本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是关于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论述,主要包括明确再审制度的指导原则,明确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范围,限制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权力,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制度中管辖法院、再审次数、限制提起再审中止执行,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形等方面,笔者对重构我民事再审制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