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效制度,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制度。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传统民法中古老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虽在体例上继承了大陆法系,却在制度上抛弃了取得时效制度。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制度中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民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进入90年代,我国逐渐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随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的民商法制度成为必然所趋,多数民法学者对取得时效也由否定论转为肯定论。民法专家如梁彗星、王利明主编的物权法草案纷纷勾勒了取得时效制度,但在制度的构成和适用上尚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制度颇有现实意义。全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由来、存在的社会基础、制度的构建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国外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借鉴,分析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整体框架。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后世各国对取得时效的继承和发展,从中透视出该制度发展背后的商品经济发展因素;简要概括了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民事时效制度的两种立法例即:统一立法主义和分别立法主义。并对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现状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其必要性存在两方面,一是我国形成取得时效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制度层面上,是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融合,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之必须。 第三部分我国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此本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笔者试图从各国立法例的法律渊源和逻辑体系中扬弃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取得时效之构成要件,并通过构成要件的设计达到维护商品交易稳定,定分止争的效果。本文结合民法学者们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借鉴现代各国成熟的立法经验,构筑了我国取得时效要件的构成—占有和期间。主要分析了占有和期间的具体含义,并对占有是否须为善意,以及期间的中止和中断进行了表述和界定。对于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在分析法德两国不同观念的基础上,对时效完成后,物权的变更和转移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我国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分析取得时效在我国存在的制度空间。取得时效作为财产权的取得方式,首先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所有权之外,根据我国的国情,取得时效制度可适用于其它财产权类型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担保物权、无体财产权等,并不惜笔墨地分析了取得时效适用的例外。第五部分取得时效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取得时效在制度设计和构造时就应该考虑与相关其他制度的协调、统一,才能避免与其他制度的矛盾,真正实现其制度价值。该部分针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取得时效有可能存在法律冲突,剖析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制度、占有存在的矛盾、差异和一定程度的协调与融合,确认了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