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彭州乌木案发生以来,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新闻、民间乃至学术界热议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乌木应当是埋藏、隐藏物,彭州市政府就持有该观点。本文认为,乌木属于珍惜无主物。乌木归属的边界,在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法律中没有找到一个准确的概念来确定乌木的属性,目前依中国法律还难以划定。对于普通无主物,如鹅卵石、树枝等,由于其价值极低,不会引起纠纷,只有当无主物价值过高,才会产生纠纷,所以,本文暂且定义一个“珍稀无主物”的概念,可以想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有类似的珍稀“无主物”产生类似的纠纷,这种法律网络之外的珍稀“无主物”才成了争议的焦点。乌木的性质,在国家法律空白时期,应属于珍稀无主物。珍稀无主物是法律空白时期的特殊现象,主要取得方式为国有或先占。珍稀无主物取得,国家和民众成为两个重要的主体,合作和背叛是两种重要的态度。通过模型比较,可以看出国家、民众单方背叛是单方的利益最大化最佳模式。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利用各自可行的手段为己方获取利益,即最终会走向双方互相背叛。一方的背叛会招来另一方的报复,报复的方式仍然为:民众不再上报乌木,而是私下开采,私下交易;国家不再忍让,而是只要听说哪里有大型乌木在私下开发,就公开“夺取”乌木,进行国有化。也就是趋势必然走向国家夺取,民众不上报的“双方背叛模式”。经过反复博弈,双方会逐渐意识到背叛的利益是最不划算的,国家和民众利用各自的优势形成了固定的惩罚机制。国家的惩罚机制是不断夺取越来越小型的乌木;民众的惩罚机制是不断切割,避免惹来麻烦。这种持续的背叛模式,就是国家和民众的“囚徒困境”模型。因为出现了背叛,所以出现不信任,才出现追求眼前利益最大。如果双方能够合作,收益则持续稳定。从博弈论角度看,囚徒困境的最优解决方案是合作。合作的基础是信任,建立信任的基础仍然是完善的惩罚机制和对未来利益的足够重视。要合作,国家和民众首先应进行优势定位,民众的优势是具体运作乌木;国家的优势是宏观管理乌木。在优势定位的基础上,国家和民众建立了“信任机制--惩罚机制”的基础;也为各自利益,尤其是“未来利益”保障形成了基础;体现了“市场选择及效益最优原则”。合作的模式上,应认可珍稀无主物实践中的民众先占及运作,并将其推向市场,这不仅不会影响公有制,还能形成乌木运作的良性激励机制;可以鼓励交易,活跃市场,提高民众收入;市场会对乌木资源自然形成“民间监控”。应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协助建立珍稀无主物交易市场,监控对于珍稀无主物民众的先占行为;征收先占者的个人所得税,监控先占者的过度开采行为;实施出口限制,监控珍稀无主物的进出口;征收消费品税,监控珍稀无主物的炒作;行政法、刑法保障,监控对资源环境的破坏;特殊乌木的有偿征收制度,确保科研需要。最后本文结合上述讨论,给出了乌木案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