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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维护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民事权益的救济手段。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系统,“执行难”、“执行乱”形象化体现了这一问题,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本文着重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现状方面进行探索,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共计25000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在结构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论述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况。通过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法院案例的列举,分析论述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状况,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性、实体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指出了程序性及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主要列举了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关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并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各国的执行救济制度既有许多相同之处,彼此之间的又存在明显的差异,上述国家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有许多优点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应当运用权利制约权利、正当程序及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念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以制约色彩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民事强制执行权力的运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实体性权利。我国如需完善当事人、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程序性权利救济制度,需赋予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瑕疵的执行异议权,执行法院专门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处理,并建立当事人、案外人申请裁决、决定复议制度,对执行回转制度在程序上给予保障。通过制定被执行人或债务人异议诉讼诉、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或者代位权诉讼及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诉讼规则,来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