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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司法语境中,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从那种融合与被融合的关系转化为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这种“理解关系”只能在诉讼程序中得以维系。在刑事庭审程序中,法官对鉴定意见这类科学证据的认证便是这种关系的主要体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旧法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由“结论”到“意见”的转变实质上明确了庭审认证是“鉴定意见”成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认证主体能力的局限、认证客体证据能力的缺失或者瑕疵、认证前质证程序的构造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认证错误与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寻求救济等方面。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在认证鉴定意见方面无法体现其应当承担的“彻底事实审”之重任。因此,解决刑事鉴定意见认证问题的关键是树立一种“彻底化庭审认证”的理念。让庭审认证主体、客体、方法、保障与责任各个层面均达到“彻底化”的标准,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审认证才能达到基本的形式要求。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外,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进行理论界说。在理论定位层面,“认证”、“刑事庭审认证”与“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之间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认证是与“审查判断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与“审查认定证据”均不相同的庭审程序。是指那种法官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是否认定之决定的过程。刑事庭审认证是刑事法官在控辩式审判模式之下,通过一定方法对控辩双方所举、所质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认定的司法证明活动。刑事庭审认证相关理论是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理论的具体依据。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审认证是“认证”理论在刑事诉讼庭审阶段针对鉴定意见这一特殊证据材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立法规定层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证据规则、司法鉴定领域的相关规定大致包含了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相关内容;在学理构成方面,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理论由认证主体、认证客体、认证内容以及认证目的等构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鉴定意见庭审认证的司法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在认证主体层面,由于认证意识不够、能力不足、知识构成有限,刑事法官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化认证;在认证客体层面,由于鉴定意见的制作主体不中立、鉴定方法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会受到质疑;在认证前程序的构造层面,由于鉴定人不出庭、专家辅助人属性争议、辩护人参与性等问题,刑事鉴定意见认证这一阶段的构造存在很大缺陷;在认证责任层面,法院在认证结论不被接受或者判决产生错误时将责任推卸给鉴定人容易造成纠纷解决困难,以及涉鉴上访。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现理论,这是解决鉴定意见认证问题的理论基础。经刑事法官认证后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裁决之所以不被当事人接受,很大程度是因为其不够可靠,并由此导致权威性欠缺。鉴定意见的权威应当是一种法理型权威,与司法权威有密切的联系。实现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基础是科学可靠性,包括检验科学与经验科学;实现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核心是程序正当,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与法庭调查程序等方面;鉴定意见可靠性的直接体现是可接受性标准,在通过程序正义实现鉴定意见权威的同时,可接受性标准能够便利且理性的实现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实现程序是庭审认证程序。第四部分提出了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这一理念。“彻底化庭审认证”是“彻底的事实审”理念在庭审认证程序中的具体表现。刑事鉴定意见的彻底化庭审认证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由掌握基本司法鉴定理论与方法的法官,在通过特定证据能力规则检验鉴定意见来源合法性的基础上,运用具备科学逻辑的心证规则,在一定认证保障的辅助下与认证责任的规制下,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并最终作出是否采纳其证据能力与采信其证明力的内心确信的司法证明过程。这种认证形式的特点为:认证“场域”为庭审、认证主体是具有认证能力的庭审法官、鉴定意见的采纳受到证据规则的严格规制、鉴定意见的采信受到科学逻辑规则的指导、认证过程得到相应的辅助、认证责任有具体归属。这一认证形式的特殊要素与标准表现在认证主体、客体、方法、辅助与责任之上。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提出的现实意义包括通过程序正当性保障并提升科学可靠性、启发刑事庭审认证模式的改良、厘清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思路。第五部分主要建构了刑事鉴定意见彻底化庭审认证的规则。鉴定意见证据能力采纳规则包括鉴定检材“来源鉴真”规则与非法鉴定意见排除规则;鉴定意见证明力采信规则的实质是同一认定的逻辑规则。以签名笔迹鉴定意见为例,法官应主要从鉴定意见的特征点数量与质量、同一认定的条件标准与形式标准等方面进行认证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