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占有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传统的占有的概念以有形的物为核心,但是,在财产和交易很大程度上抽象化了的当下,如果仅用对有体物的有形占有来解释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对象,就会发现其不堪实用,这在存款占有的认定问题表现为甚。日本刑法中关于“存款的占有”的典型案件是“村长案”和“错误汇款”案。在这两个案件的讨论中,法律上占有的观点在侵占犯罪中被肯定,占有的概念日益的规范化。我国刑法关于存款占有的论点集中体现在“何鹏案”中,其讨论相较于日本更为的多样化,在观点争议上也表现出了存款名义人占有说与银行占有说对立的外观情形。在关于存款占有的观点纷争中,呈现出来的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的抽象化与占有概念的观念化。以存款的占有的探讨为起点,刑法财产犯罪中的占有的概念应当契合现实,进行重新的解读和探讨。解读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首先是对于财产犯罪对象的探讨,其理应囊括有体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其次,占有的概念也应当被重新的理解。刑法上的占有虽属事实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其是物理上的概念。观念的因素是判断事实上占有的决定因素。最后,占有的判断方式应当被重新的解读。笔者对此的设计是,引入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进行刑法上的改造,以“本权”推定占有的成立与存在,以习惯判断占有的维持与丧失,这样就能更为便利清晰的认定占有;至于虚拟化的财产性利益,物格的理论使之可以适用占有和所有权的制度,也相应可以适用这一占有的判断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不应承认权利,尤其是债权作为占有的对象,“准占有”并不适应刑法上占有的设计,应在刑法中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