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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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屡见不鲜,电商平台的行为打破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2017年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2021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我国规制平台垄断行为已经走过了4年的时光,电商平台垄断行为逐渐被国家重视,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电商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等特点,使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更为复杂。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效应,但是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磨损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此,无论是从消费者角度还是从企业、社会经济的角度,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实属必要。目前,尚不存在因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而形成的诉讼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法律也仅有《反垄断法》以及2021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在规制平台垄断行为上存在法律不健全以及实践经验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反垄断法》关于互联网经济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空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较为模糊,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第二,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正当事由认识不全面,平台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成为裁判过程中一大难点;第三,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均败诉,其主要原因是原告举证责任过重,次要原因则是证明标准模糊;第四,实践中还存在着独家交易行为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如执法机构监管不到位,对权利人的救济存在着缺位的情况。要解决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过程中的问题,还应回归电子商务经济的特性。笔者建议,结合电子商务经济的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规制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第一,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定,构建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使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有法可依;第二,以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目的及结果分析平台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确定电商平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可以免于处罚;第三,采用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规则,明确权威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并强化证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第四,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优化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构建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独家交易行为中被侵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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