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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海底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大多数人的目光聚焦在海洋资源争夺时,承载着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与文化的“瑰宝”——水下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盗捞、盗掘。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的义务与责任。近年来水下文化遗产逐步引起关注,与之相关的所有权、管辖权、国际合作等问题也成为了国际、国内法律研究的热点。水下文化遗产不仅包括沉船、沉物,还涵盖了古迹、人类居住的建筑群、遗址等,是前人留给我们以及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有着巨大的历史、文化、艺术、考古价值。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不是遗失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它应属沉没物。沉没物多适用遗失物规则,因而,界定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可借鉴民法学上遗失物的物权理论来构建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属确认制度。普通法系的打捞法和打捞物法是其处理打捞方与所有权人关系的基础,一般适用于沉船、沉物;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水下文化遗产往往被视为无主物,而采用先占原则。但是为了避免水下文化遗产被打捞破坏,世界各国纷纷进行立法或修法以实现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例如,英国、美国将水下文化遗产排除在商业打捞的范围;法国将水下文化遗产称为“海洋文化财产”,其所有权一般归属国家,公民有发现报告的义务,不允许对其进行商业打捞。德国、瑞典、希腊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它从“全人类利益”出发,界定了水下文化遗产范围,明确了就地保护、禁止商业性开发等原则,创设了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协调管辖机制,并在附件中设定了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标准、鼓励国际合作。公约为世界各国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创设了完整的保护框架,但回避了所有权问题蔚为遗憾。水下文化遗产可能在一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被发现,也可能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和大陆架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公海被发现,因而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将受到“管辖权”的限制。中国是有着上下五千年文明历史的海洋大国,我国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着日益增多的盗捞、盗掘与破坏。完善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应确立就地保护原则,完善区域保护机制;健全发现报告制度,实现奖惩措施多元化;适当引入私人力量,规范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标准;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