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查程序应当同时有着“锐利的双眼”和“聪敏的耳朵”,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和节奏并迈着正义的步伐。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被追诉方的辩护活动应当是并驾齐驱的。也就是说,侦查程序不仅为侦查机关主动积极的侦查行为提供了程序规范,也应当以法律制度为被追诉方的辩护活动打通顺畅的渠道。潜伏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权力叙说方式和权力哲学,将侦查辩护权掩埋在了侦查机关的权力本位的自我执法程序中,而侦查程序本应是权利运行的程序,侦查辩护权的实质运行是侦查程序的主线之一,侦查辩护权是辩护权必不可少的关键组成部分。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五章。引言通过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正义、刑事诉讼法的“形象”的描述,提出“侦查程序应该具有怎样的形象”的思考,借用一个小故事,引出侦查辩护权这个话题,为全文展开详细论述进行铺垫。第一章就现行法律的权力哲学对侦查辩护权的掩埋进行了评析,并论证了侦查辩护权实质存在的重要性:侦查程序的主线之一是辩护权的运行;侦查辩护权的实质存在是辩护权的必要组成;侦查辩护权蕴涵着丰富的法治精神。第二章阐述了侦查辩护权的构造。首先,指出法律权利自我实现的必要性及为此应当具有怎样的构造;其次,就侦查辩护权这项法律权利应当具有的构造进行相应论述;第三,就侦查辩护权构造中关键的几个部分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犯罪嫌疑人的非孤立化、侦查程序对抗化作具体的阐述。第三章综合考察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关于侦查辩护权的规定,试图以此探索法律规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为我国侦查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第四章主要从侦查辩护权所处地位、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侦查程序中的律师权利、程序性辩护权四个部分就我国侦查辩护制度及其缺失进行了评析。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提出的问题和不足,从侦查辩护权的关联机制保障、强化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程序性辩护权四个部分提出了笔者对我国侦查辩护权重构的一些建议并进行了相应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