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典自1997年修订施行至今已经有将近二十个年头了,这其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也日益加剧,案情日益严重,犯案形式和手段日趋成人化、团伙化,暴力程度不断升级,由此引发了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激烈争论;另一方面,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八种犯罪应是罪名抑或是相关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在2002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法律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已经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之后,这种争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另外,有没有必要在这一款中增加其他严重犯罪?理论界对于这些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定的沿革、立法价值、社会现实等角度来考察我国刑事责任的调整。为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概述。作为文章的开端,本部分试图梳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内涵,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基础和方向;二、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背景下责任年龄的调整必要性争议。本章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争议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争议为切入点,提出文章所论述问题,并简要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参考依据。本章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原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理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借鉴、相对刑事责任范围调整的初步界定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为分析和解决问题寻找理论依据;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意见。本章在前文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对所提出的问题给出分析结论,并给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