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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利用日益成为档案工作的主流发展趋势,档案信息的开放程度、利用效果不仅是衡量档案部门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更是实现档案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近年来“社会记忆”及民生档案的建设热潮,档案馆作为“社会记忆”的存储基地,保存的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日益增多,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档案在全部馆藏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中保护档案中所含有的敏感个人隐私信息就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无论是档案部门还是档案利用者,由于故意或过失等行为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所造成的隐私侵犯,给档案部门、档案利用者或是所涉及的隐私主体都或多或少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档案界较有影响的“陈寅恪最后二十年”案和“触不到的档案”案都最终导致相关利益方对簿公堂,究其原因,正是目前我国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隐私保护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为档案部门、档案利用者甚至档案信息中的隐私主体带来了困扰,使得公民的各项隐私权能在档案开放利用中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作为隐私概念和隐私权保护理念的发源地,国外档案界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对隐私保护较为重视,法规政策也比较完善,对我国可资借鉴。信息自决权理论作为有别于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推崇,其理论精髓也在各国资料保护立法中得以体现。传统隐私权理论重点关注的是隐私的个性特征和个人价值,而信息自决权注重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状态的选择与控制,注意到现代社会中隐私的社会价值及社会属性,并且信息自决权的实现需要社会机制予以保障。纵观国内实际情况、国外先进经验及信息自决权理论的思想精髓,笔者认为“一个前提、两对关系、三方主体、四种保障”不失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保护问题法规政策的设计方向,即将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明确纳入档案领域的法规政策中;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兼顾档案保管方、档案利用方和隐私档案所涉及当事人的不同权益诉求,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从观念、制度、机构、人员等四个方面为法规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