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行为屡见不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完善及准确适用有助于遏制此类行为,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就对1997年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要修改,增加一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法定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该款确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据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成为从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新罪名,最高刑也从原来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各种重大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对犯罪主体范围的把握、对强令行为的界定、对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对修改后的此罪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实践中仍不明确,并且学术界对修改后的该罪名讨论较少,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无法准确适用。因此,为了使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司法实践适用更加准确,需要对该罪名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对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主体范围,不能将其限定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一些掌握一定实际职权的人员,而应当理解为一般主体即无身份者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也能构成本罪。.对于被强令者,有些情况下不能完全免除其相关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强令的程度对被强令者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本罪虽然经过修改实现了一定的进步,但有些地方仍需完善。由于目前本罪的发生很多都是由单位的意志所导致的,因此对本罪应该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目前对本罪规定的刑罚只有自由刑,显得太过单一,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式,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最后,从预防和控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角度出发,对这种性质恶劣的过失犯罪刑法应当提前介入,有必要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过失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