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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迅速发展,影响力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众用微博来参与当前社会热点事件和焦点新闻,甚至成为许多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微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体的名誉权保护带来了挑战和冲击。近几年来,微博名誉侵权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由于微博只是一个交流平台,它并没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微博本身并不能限制侵权现象的出现,鉴于此,加强对微博名誉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是迫在眉睫的。虽然微博所处的互联网环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并不代表它没有法律的边界。本文选取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侵权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借助于关于名誉权侵权相关理论分析和相关立法,具体讨论案件。文章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整个案情法院审理结果做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对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的争议点展开讨论。文章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北京大学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通过当前理论界对名誉权特征的分析,进而引出北京大学名誉权是否存在的讨论;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具体分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微博名誉侵权之所以频繁是由于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冲突,没有清晰的界限,特别是对公众人物和社会组织团体影响更大,由此对我过目前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冲突进行探讨。随着微博近年的迅速发展,法人名誉权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只有把握冲突的表象和原因,才能更好地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我们现在正处于交流传播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微博名誉侵权是很难避免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滞后性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更应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这也是本案例研究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