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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困扰建筑行业多年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甚健全,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竟合时的受偿顺序等存在诸多疑问。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调控之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展开探讨。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专门针对解决此问题的《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接着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合同法》第286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权利冲突的视角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生的种种问题予以归纳,并归结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受让人的所有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特殊的破产债权、消费者权利与抵押权六种主要的权利冲突类型。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现有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未加明确并且缺乏适当的公示,所以才导致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故本文在第三部分首先考察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在学界的各种争论,目前在学界主要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接着通过以上分析在文章的第四部分试图提出自己的观点,从现行法的协调性和现实状况出发,参照法国、日本法上的相关立法例,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为优先权。接着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针对此项优先权应当采取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相结合的公示方法,并且赋予此项公示制度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抗要件,并以此尝试解决上文中所列举的六种相关权利冲突顺位不明的问题,从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