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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最为活跃的权力,在我国的权力体系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宪法上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面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外在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充分的法律监督资源、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等等。然而,检察权及检察职能的研究在我国是一个重要的同时又是争议较大的理论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法律监督,从而更好地行使其职能,在理论上亟待阐明。建构行政检察体系,梳理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将有力地推动行政检察的发展,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简述如下:第一部分是一个为行政检察正本清源的过程。文章首先从语词的视角对检察一词进行了剖析,论证了检察起源意义上的公益代理职能,澄清了将检察权局限于公诉的误区,为全面阐释行政检察作了理论铺垫。然后从社会契约论、法律监督思想、本土资源理论等角度阐释了我国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理论基础。最后由理论到规范,分析了我国行政检察的宪法依据和组织法依据。第二部分梳理了行政检察在我国的演变史,也即一部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发展史。文章首先分析了清末变法时期对传统行政监察机构都察院的变革争议,据此得出行政检察深植于我国文化的结论。然后分析了行政检察在建国后的演变,最后介绍了当前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并重点介绍了某省的行政检察试点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域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前苏联的行政检察制度,也即我国建国初期的制度范本。随后选取法国、美国、德国的特色检察制度进行了介绍。最后分析了西方检察制度融入我国文化的原因和改变。第四部分对行政检察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规划。首先提出了行政检察的几个基本原则、规划了行政检察权的重要职能。其次,结合行政检察实践,探讨了行政检察立案、方式的规范化问题。最后,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讨论了行政检察成本效益分析指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