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是法律赋予作为责任人的特定主体得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这一制度为国际公约和众多国家立法所确认。我国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通过专门的章节作出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体系。但因我国在移植1976年公约的主要规定过程中存在丢失与变形的情况,对发端于国外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认识不足,国内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缺乏审理经验和理论研究,致使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了诸多的困难和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比如: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使;限制责任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之间相互割裂、无法衔接;限制性债权的要件标准和审查范围不明确;基金的分配顺序与船舶优先权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等等。 为了适应航运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应当尽理通过修订立法或法律解释等方式,使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更加趋向合理和完善。对照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的立法,归纳其共同特点,能够为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主要包括:拓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责任限制权利的要件和行使方式;放宽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条件,使责任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充分受到保护;限制性债权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展,受偿顺序应当更为明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