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商业化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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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商业化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格要素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姓名、肖像等一些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已为社会所接受。隐私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使得隐私的商业化利用成为可能,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这一现象进行论述。首先,本文在综合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结合学者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探讨,提出了隐私商业化的概念,并论述了隐私商业化利用的方式、效应和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隐私商业化现象的发生,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阐述了这一现象得以产生的基础。再次,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现象的规制现状,比较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最后,提出了我国隐私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的建议,我们应正视人格权商品化的客观事实,在理论上采纳人格权说,扩充人格权所保护的范围,即不仅保护精神利益,也保护经济利益;在制度上,应将保护公民隐私的隐私权写入宪法,并继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和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并合理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在诉讼程序上构建隐私商业利益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三种: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不当得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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