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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业迅速发展,从业人数也急剧膨胀,律师业表面上是一片繁荣,但律师业存在诸多困境。管理机关是只管不理,律师协会是只协不会,律师的执业环境是愈来愈差,律师的生存状态是越来越劣。 尤其是《律师法》颁布以后,执业律师面临阅卷难、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现象;对律师威胁更大的,是《刑法》第306条的存在和滥用,使律师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律师事务所被定性为中介机构以后,律师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被堵塞;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本应是法院、检察院向律师看齐,实现法律职业一体化的途径,结果仅仅变成考试时间和内容的统一,律师在司法考试中成了被歧视的对象,降低报名条件和录取标准录取的只能干律师:考取司法资格后如何进入法院和检察院,没有任何配套规定;《公务员》法颁布后,法检两院被列入公务员编制,律师向法检流动的渠道被封闭;再加上律师税费太重;律师收入严重两极分化,收入和水平、能力不成正比、甚至成反比的情况大量存在;二律师、黑律师、野律师蚕食律师业务;司法腐败对律师业的危害;如此等等,严重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使恢复不久的律师业走入低谷,陷入困境,律师在夹中生存。 律师业目前的困境,从历史上看,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律师职业的抵制。从现实上看,主要是我国现有体制的障碍;各自为政,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误解;社会腐败的影响;以及少数律师的负面影响造成的。 由于律师业目前的困境,对律师业的危害是极大的。首先严重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降低了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其次不利于依法治国进程,不利于法律职业一体化;最后,不利于律师继续教育,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 《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性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现在又把律师事物所定性定性为中介机构,律师成为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种定性既与律师工作的性质、目的、任务不符,也与律师的业务不符,正确定性律师及律师事物所,把律师事物所定性为事业组织,在刑为司法人员,在民为法律服务人员,是律师业走出困境的前提和基础。 取消《刑法》第306条,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搞好法律服务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