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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滥用是指商标权人在行使商标权利过程中,借助商标权所形成的市场力量,从事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商标权滥用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但更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普通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几乎全部围绕着普通商标展开。2009年9月,景德镇企业使用“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是否要收费的案例成为了网络讨论的热点。由此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证明商标有别有普通商标,陶瓷协会在利用该商标向企业收费的行为过程中其是否具有商标权滥用的主体资格?该行为是否为经营行为?对整个市场竞争的影响能否纳入到商标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范畴中?
故本文主要从主体和行为两方面来论证应该将行业协会的这种行为列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受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构建反证明商标滥用的竞争法体系并非一蹴而就,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一方面完善对商标权滥用的分层规制体系,另一方面就是要对行业协会在竞争法上的定位应该更加明确和具体;建议应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行业自制、自律与政府的监管相结合的体系;从竞争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出发,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