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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古今社会的常见现象,这一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到隋唐时期,房屋租赁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吐鲁番出土的隋唐时期的房屋租赁契约文书为研究房屋租赁问题提供了第一手实物史料和新的视角。本文主要围绕隋、唐两个时期的八件房屋租赁契约文书,并结合隋唐时期三种特殊的房屋租赁类型展开。
第一章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隋代房屋租赁及相关文书考释,围绕吐鲁番出土的四件隋代房屋租赁契约展开,对其中内容相对完整的《高昌卯岁尼高参等二人赁舍券》的时间和性质进行重点研究,认为其订立的时间应为开皇三年(583)或开皇十五年(595),且出赁的房屋应属于寺院财产,认为当时房屋租赁已经存在合租、分期付款的现象,必要时房主会将特殊要求写入契约条款中。
第二章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房屋租赁及相关文书考释,对吐鲁番出土的四件唐代房屋租赁契约文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内容相对完整的《唐杜定欢赁舍契》,认为其订立的时间应为永徽元年(650),所赁房屋应是僧练伯的私人房产,租房者杜定欢赁取房屋可能是用来经商。通过对文书内容详细分析,认为分期付款、悔约罚款、签字画押、第三方担保等内容已成为唐代房屋租赁契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三章几种特殊的房屋租赁类型,主要介绍了隋唐时期邸店、旅店、僧舍三种重要且容易被忽视的特殊房屋类型的租赁情况。其中邸店的贩卖、仓储、住宿功能是其向外出租的主要形式;旅店、僧舍的住宿功能是其租赁的主要方面。这些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了使用权的转移,并收取一定报酬,因此也是房屋租赁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四章隋唐时期房屋租赁的特点,对隋唐时期的房屋租赁特点进行归纳分析,认为与前代相比其经营规模、国家律法保障、租赁类型等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隋唐两个不同阶段变化也较为明显,其特征主要包括租金支付形态、交纳方式、违约条款、签押方式、契约命名等内容。
最后对房屋租赁与隋唐社会的关系进行论述,认为隋唐时期房屋租赁得以发展起来并趋于繁荣是与当时的国家统一、特别是商品经济日趋发展密切相关的,反过来,房屋租赁日渐兴盛也对隋唐社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第一章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隋代房屋租赁及相关文书考释,围绕吐鲁番出土的四件隋代房屋租赁契约展开,对其中内容相对完整的《高昌卯岁尼高参等二人赁舍券》的时间和性质进行重点研究,认为其订立的时间应为开皇三年(583)或开皇十五年(595),且出赁的房屋应属于寺院财产,认为当时房屋租赁已经存在合租、分期付款的现象,必要时房主会将特殊要求写入契约条款中。
第二章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房屋租赁及相关文书考释,对吐鲁番出土的四件唐代房屋租赁契约文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内容相对完整的《唐杜定欢赁舍契》,认为其订立的时间应为永徽元年(650),所赁房屋应是僧练伯的私人房产,租房者杜定欢赁取房屋可能是用来经商。通过对文书内容详细分析,认为分期付款、悔约罚款、签字画押、第三方担保等内容已成为唐代房屋租赁契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三章几种特殊的房屋租赁类型,主要介绍了隋唐时期邸店、旅店、僧舍三种重要且容易被忽视的特殊房屋类型的租赁情况。其中邸店的贩卖、仓储、住宿功能是其向外出租的主要形式;旅店、僧舍的住宿功能是其租赁的主要方面。这些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实现了使用权的转移,并收取一定报酬,因此也是房屋租赁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四章隋唐时期房屋租赁的特点,对隋唐时期的房屋租赁特点进行归纳分析,认为与前代相比其经营规模、国家律法保障、租赁类型等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隋唐两个不同阶段变化也较为明显,其特征主要包括租金支付形态、交纳方式、违约条款、签押方式、契约命名等内容。
最后对房屋租赁与隋唐社会的关系进行论述,认为隋唐时期房屋租赁得以发展起来并趋于繁荣是与当时的国家统一、特别是商品经济日趋发展密切相关的,反过来,房屋租赁日渐兴盛也对隋唐社会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