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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拓展,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精髓在于让当事人在发现真实和促进诉讼之间进行权衡,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或程序事项。本文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入手,探讨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认为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原则地位,通过合理配置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赋予法官释明权和提倡律师尽到正确建议义务来保障当事人顺利行使程序选择权,以期在完善立法方面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