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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新兴销售渠道,正逐步改变着商业保险销售的新格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已初具规模。一直以来,商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以个人营销为主,面对面销售是商业保险传统营销的主要方式,但是传统销售方式存在队伍管理粗放、运营成本高、风险管控难等一系列问题,而借助互联网销售保险,可以做到销售过程可控、管理易规范且成本低、效率高、易于复制,利用大数据分析,还可以实现精准营销,可以说为打破商业保险的发展瓶颈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政府管制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通过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获得有关的数据,除此之外还对深圳互联网保险市场采取了抽样调查,然后对其数据进行模糊评价法处理,通过因子归一后,得出互联网保险的总体认同度不够高,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确保投保人基本权益。笔者认为,加强互联保险市场的监管有助于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而这是具有一定时代意义的。在建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时,可以学习国外的监管理论,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监管体系的建设。一些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制,可以学习它们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理论、信用保障体制以及赔付标准等,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保险体制。国外因为有完善的法律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监管的指标可以进行不断更新、监管方式也在不断改善当中,同时监管技术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通过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仍旧采用传统保险的监管方式,然而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快速发展当中,监管体制应该及时调整。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制建设不足,导致监管制度有空白;二是监管标准不明确,导致监管内容碎片化;三是互联网本身的特定风险,导致监管难度大;四是监管人才缺乏,导致缺乏一定的监管能力。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学习国外保险市场的监管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市场改革监管体系,这样才能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不断改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时,本文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目标,以开放的态度建立市场的有效秩序,以此保证消费者权益不会受到侵害。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除了制定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法律之外,还应建立配套的法律体系,完善有关制度,设定行业标准。第三,确定监管主体的责任,在有关部门的交换下,行业主体应该自律,与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第四,设定市场的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管,保证信息的有效披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方案。第五,设立人才数据库,培养保险监管方面的人才。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制在短时间内时不可能建立完成的,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长期内努力完成建设。